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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會計準則中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幾個問題

妳好,

妳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妳沒有明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和權益法的核算方法,這兩種方法的核算有點混亂。因此,要解決妳的上述問題,妳必須從這兩種方法的區別入手:

權益法:其核算的本質是“所有者權益份額”這壹關鍵詞,即投資者對其長期股權進行後續核算的唯壹依據,即以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變動”作為會計調整的依據,以被投資單位持有的所有者權益份額來確認其所能享有的投資收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相應的賬面價值。如果被投資單位實現了凈利潤(虧損),導致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增加(減少),則被投資單位按照其享有所有者權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需要註意的壹個核心問題是,要盯緊“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再比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肯定會減少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此時,被投資單位將按照其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確認“應收股利”,同時調整(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再比如,被投資公司要分配股票股利,被投資公司的權益不會發生變化,所以投資方不會做任何“會計”處理。

成本法:以原始入賬價值作為後續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該值壹旦被記錄,在隨後的計量中將不會被調整或改變(增加新的投資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資的情況並非如此)。在這種核算方法下,關鍵詞是“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即如果投資方只關註被投資方是否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只要支付了股利,投資方就進行賬務處理,按照享有的份額確認“應收股利”,同時確認相應的“投資收益”。否則,無論被投資方有什麽樣的業務和經營業績及利潤,投資方都不會進行任何會計處理。

至於妳在補充質詢中提到的事項,那是新準則下對成本法的解釋。因為2009年底對成本法進行了大調整,由原來復雜的處理簡化為現在簡單易懂的處理,發布了這個解釋。但是衡平法沒有調整,所以沒有新的解釋。因此,現行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區別更加明確。

現在讓我來回答妳的問題:

因為是權益法核算,所以必須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原則來處理。我來分析壹下:

1,3月X公司分配2007年度股利,將導致X公司所有者權益減少,投資者在確認應收項目的同時,還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減少。條目如下所示:

被投資方宣布分紅時:

借方:應收股利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而不是作為投資收益來核算,這個要註意!

實際收到股息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股利

以後申報支付和實際收到分紅是壹樣的!

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通過“嗨”繼續問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