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等11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蔡健〔2006〕317號),進壹步明確了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分配和使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可以稅前扣除,並要求必須專款專用,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培訓,特別是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嚴禁挪作他用。
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按應納稅工資總額的標準和稅法規定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蔡健[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用包括:
1,入職和轉崗培訓;
2、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
3.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職工培訓費用;
7、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費用;
8.購買教學設備和設施;
9、員工崗位自學獎勵費;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
11,其他與職工教育相關的費用。
因此,學歷教育不屬於蔡健[2006]317號文件規定的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不得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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