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回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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