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和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超過1年的費用,應當作為“遞延資產”,不得列為待攤費用。
低值易耗品攤銷、壹次性支出較大的財產保險、排汙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定期維護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本期及以後各期應承擔的費用。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和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超過1年的費用,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流動費用的支出,是流動資產之壹。按照我國會計制度,低值易耗品也可以計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制,這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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