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信息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例如,以融資租賃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所以,從實質上看,企業控制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及受益權。所以在會計核算上,將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視為企業的資產。
如果企業的會計核算僅僅按照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或人為形式進行,而這些形式又沒有反映其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那麽,其最終結果將不僅不會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反而會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