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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細則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批準設立的,能夠經營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及其他合法手段,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單位的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審批制度:

(壹)基本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註冊驗資、增資驗資賬戶除外);

(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專用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下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上述銀行結算賬戶統稱為核準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本辦法中的“開戶登記證”壹律改為“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頒發的允許申請人在銀行開立經批準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是經批準的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在批準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註冊資本驗資和增資驗資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核發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附表1)。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開戶許可證時,應當在開戶許可證上載明下列事項:

(壹)“開戶許可證”字樣;

(二)開戶許可證號;

(三)開戶批準號;

(4)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賬戶管理專用章;

(五)批準日期;

(六)存款人的名稱;

(七)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姓名;

(八)銀行名稱;

(九)賬戶性質;

(10)賬號。

除上述事項外,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

第八條《辦法》和本細則所稱註冊地,是指存款人營業執照等開戶文件記載的住所。第九條存款人應當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負責審查存款人開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查銀行提交的經批準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資料的合規性和存款人開立基本賬戶的唯壹性。

第十條境外(含港、澳、臺)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或境內單位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此類活動,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壹條單位存款人因增資擴股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持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在銀行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按註冊資本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存款人為臨時機構的,只能在其居住地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存款人只能在其臨時活動地開立壹個臨時存款賬戶。

建築安裝單位企業在異地同時承接多個項目的,可根據建築安裝合同開立不超過項目合同數量的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稅務登記證,是指國家稅務登記證或者地方稅務登記證。

存款人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取得稅務登記證的,申請開立基本賬戶時可以不出具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存款人只能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相同證明文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無需出具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自然人可持《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及以下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居住在中國的中國公民可簽發戶口簿或護照。

(二)軍隊(武警)退休幹部和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可以頒發退休幹部榮譽證書、軍官退休證書、文職幹部退休證書或者軍事院校學員證書。

(三)居住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的中國籍華僑,可以簽發中國護照。

(四)在我國邊境地區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外國邊民,可以出具所在國簽發的《邊民入出境通行證》。

(五)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以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六條《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項所稱“不予開立基本賬戶證書”(附件2)適用於以下三種情況:

(壹)已在註冊地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未在營業地運行賬戶管理系統;

(二)已在經營場所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未在註冊地運行賬戶管理系統;

(三)註冊地和經營地均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名為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預留簽名為個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戶名、其出具的開戶證明中記載的存款人姓名和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名稱應當壹致,但下列情況除外:

(1)為註冊資本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中註明的名稱,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名稱應為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2)預留銀行簽章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名稱依法可以縮寫的,戶名應當與其壹致;

(三)無店鋪名稱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預留簽名中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為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存款人開立註冊資本驗資或者增資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後,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歸還資金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不能出具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退還該賬戶。

第二十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寫開戶申請表”,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申請表”(附件3),並加蓋公司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附件4)。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表”(附件5),並加蓋個人印章。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存款人開立基本賬戶後,應當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移交給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基本賬戶開戶銀行開戶,提交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並使用密碼查詢其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開戶銀行與存款人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可以在開戶申請書中載明,也可以由開戶銀行與存款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銀行應當為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開戶條件的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第二十四條《辦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臨時存款賬戶延期”的具體程序為:存款人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期時,應填寫《臨時存款賬戶延期申請表》(附件6)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需要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通過開戶行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符合延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當批準延期,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換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不予批準其展期申請,存款人應及時辦理臨時存款賬戶註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正式開立日期”具體是指:經批準的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日期”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批準日期;非核準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戶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在同壹銀行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起可以辦理支付業務。

第二十七條《辦法》第四十壹條所稱“有下列情形之壹”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符合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金額每筆超過5萬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辦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銀行應當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對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原件進行審核並留存復印件”,是指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銀行應當對付款依據原件進行審核並留存復印件;對於《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認真審核收款依據原件並留存復印件。

存款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者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行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保存收款依據和付款依據的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個人以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以壹個或多個背書人為單位出具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並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按照《辦法》第四十壹條和本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開戶行出具以最後壹個背書人為單位、以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第三十條《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銀行與存款人約定的期限。第三十壹條《辦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提出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是指存款人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信息時,應當填寫《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書》(附件7)。屬於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變更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個人簽名。

第三十二條存款人申請變更已核準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銀行應在收到變更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變更申請書》、開戶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戶許可證。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不予批準其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存款人因《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二)項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先撤銷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並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賬戶後,方可辦理基本賬戶撤銷。

第三十四條存款人因《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四)項原因撤銷基本賬戶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賬戶的,應在撤銷原基本賬戶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賬戶。

存款人申請重新開立基本賬戶時,除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清單(附件8)。

第三十五條存款人申請銷戶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銀行結算賬戶銷戶申請書》(附件9)。如果是註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應加蓋單位公章;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個人簽名。

第三十六條銀行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後,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銷戶手續。

第三十七條《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交回開戶登記證,是指存款人在撤銷核準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變更或註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補辦(更換)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十九條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應銷戶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通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銷戶。逾期不辦理的,視為主動銷戶,未轉出資金納入長期未結清賬戶管理。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地方分支機構將賬戶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依法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或者未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監控和查處。

第四十壹條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為銀行編制的,是識別銀行的唯壹標識,是賬戶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業機構代碼信息的統壹管理和維護。銀行應按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上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開戶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制、保管、領取、發放、收繳和銷毀制度。

第四十三條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損壞時,存款人應填寫《開戶許可證補領申請表》(附件10),加蓋單位公章,並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關於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請補領開戶許可證。存款人申請換發開戶許可證時,應交回原開戶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提交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不能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行出具原印制卡、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司法部門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的個人簽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以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由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的,應當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應當妥善保管密碼。存款人收到銀行轉發的初始密碼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基本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存款人遺失密碼,應持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重置密碼。第四十七條本細則所指的各類申請書可由銀行參照本細則所附申請表並結合銀行需要自行印制,但必須包括本細則所附申請表所列項目。

第四十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身份證件,是指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條本規則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