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高院執行局原局長受賄2422萬 壹審獲刑13年
從雲南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獲悉,紅河州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雲南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照民受賄案,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壹審判決:楊照民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雲南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利用其擔任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幣***計2422余萬元,並為何某、馬某某、袁某某等人謀取利益。
雲南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認為,楊照民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2422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舉示了相關證據,楊照民及其辯護人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照民做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知罪、認罪、悔罪,願承擔應負的責任,接受法律的懲處。楊照民在作最後陳述時聲淚俱下,他說:“我是壹名法官,參加工作幾十年,黨齡也是幾十年,對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偏差,對法律缺乏敬畏,才出現權錢交易,我的行為對公正司法帶來危害,我深深的懺悔…我對不起黨,對不起家人,朋友…”
紅河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照民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計人民幣2422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雲南省紅河州中院作出壹審判決:楊照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