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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計提增值稅會計分錄怎麽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其增值稅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會計科目中列支,其計提增值稅有關會計分錄如下:1、小規模計提增值稅的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計提附加稅的會計分錄: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壹、納稅程序是: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的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5、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二、納稅申報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為: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