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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財務管理系統

第八條企業應當實行資金歸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公司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層級。企業集團公司決定自己的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和有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相關投資者和企業經營者應當回避與投資者和企業經營者利益相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平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量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運營、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責任主要包括:

(壹)審批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控股企業委派或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內部制度和合同約定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委托給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壹)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融資、投資、擔保、捐贈、改制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和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相關資料。

(六)依法配合有關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財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