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資金占用費是指我國國有企業利用國家撥付的資金,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的占用費。從1980開始試行。資金占用費分為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前者按國家資金中固定資金量計算,後者按國家資金中流動資金量計算。國家對這兩種占用費規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資金占用費是凈收入即利潤的壹種分配方式。但不管企業盈利與否,都必須繳納,並計入利潤。在會計中,需要兩個小時來計算。壹般借記(或減去)“利潤分配”科目和明細科目,借記(或增加)“應付資金占用費”科目。利改稅辦法實施後,本法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可以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