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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義務被確認為預計負債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預計負債是由於或有事項而可能產生的負債。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

第壹,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當期義務;

第二,履行這壹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裏的“很有可能”是指發生的可能性“大於50%,但小於等於95%”;

第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計提預計負債而確認的損失,與按照稅法規定實際發生時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部分之間的差額,作為可抵扣的時間性差異。

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壹會計期間實際發生虧損的,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應當將實際虧損與已計提的預計負債相互抵銷,預計負債不足抵銷的部分或者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大於實際虧損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在下壹個會計期間因消除原造成損失的各種因素而轉回,則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