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合作夥伴資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不同的管理:
普通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享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平等權利。
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不同的冒險情況:
普通合夥: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人數:
普通合夥:普通合夥人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有限合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但合夥人少於50人。
5.不同形式的出資:
普通合夥: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不同的投資義務:
普通合夥: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繳款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不同的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不得將其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競業禁止則不同:
普通合夥: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自我交易是不同的:
普通合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財產質押不同:
普通合夥: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異地房產過戶:
普通合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有限合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12.合夥人債務的償還是不同的:
普通合夥: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合夥企業獲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該財產且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股結算,或者辦理減少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合夥人可以用其從有限合夥企業獲得的收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13,不同職業職責:
普通合夥:新合夥人在入夥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14,辭職的不同責任:
普通合夥:退出者對其退出前原因產生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產生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普通合夥人退夥的情形:
1.當然,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個人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法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喪失該資格;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
3.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百度百科-普通合夥企業
百度百科-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