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用於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以確定被投訴的進口產品是否構成傾銷的基礎價格。調查後計算出的正常價值直接決定了傾銷指控能否構成。1 gatt1947第六條規定,正常價值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出口國國內市場價值,即“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國內消費時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2.出口國出口到第三國的價值,即“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到第三國的類似產品的可比價格”;3、結構價格,即“產品在原產地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售費用和利潤。”WTO 1994反傾銷協議遵循了這種方法來確定正常價值,世界各國包括歐美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與上述方法基本壹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細節上的差異,基本上走不出這個範圍。
在適用出口國價格和第三國價格時,必須首先明確“類似產品”的含義。歐盟直接采用wto反傾銷協議中關於“類似產品”含義的規定,強調產品之間完整的、幾乎相同的物理特征。除了考慮物理特性,美國反傾銷法還可以使用相同目的、使用相同零件或相同原料等標準。後者的外延更廣。
按應用順序,是出口國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性價格。適用出口國價格的條件是(1):出口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銷售發生在正常貿易過程中;(2)該價格具有代表性,可以與被訴產品的價格進行比較。很少使用第三國價格法,因為由於被控產品可能在進口國市場傾銷,也可能在第三國市場傾銷,所以以第三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很可能得出不構成傾銷的結論。構成價格,也稱為結構價格,假定價格。Gatt采用“成本加利潤”的方法,在《反傾銷守則》中進壹步表述為“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等成本和利潤”。歐盟的規定也差不多,但美國對各種因素做了量化規定。但是,這三種方法必須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正常貿易過程是指在自由、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下,下列三種情況下的銷售不視為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發生:(1)交易雙方之間存在壹定的關聯關系或有償銷售;(2)低於生產成本銷售;(3)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中國並不被視為市場經濟國家,而是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因此,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上述三種方法來確定,而應采用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法。
第二,用歐美標準分析中國經濟體制
從新中國成立到上世紀80年代末,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企業的產、供、銷都由政府決定,企業的負責人和員工都是吃國家飯的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而是政府的附屬機構。這就造成了政企分開的現象。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中國政府壹直致力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按照國際標準,中國仍不是壹個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根據美國市場經濟標準,中國國情分析如下:
1,本國貨幣與他國貨幣的可兌換程度。我國目前只允許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仍然受到限制,但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最能體現國家的貨幣自由。而且,貨幣兌換的自由是判斷壹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首要標準。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顯然不是市場經濟國家。。
2、雇員與雇主協商工資的自由度。非公企業的工資協商自由度較大,但國企的國家職工工資有固定標準,往往由企業或政府決定。工資不太可能談成。
3、國家對合資企業或其他外資的準入。中國明確頒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資進入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允許類和禁止類。但是,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的市場準入正在發生變化。
4.政府控制生產方式和資源分配的程度。對生產方式的控制已經大大放開,除戰略資源外,資源的配置已經主要由市場決定。
5.政府決定價格和產量的程度。我國於1998年頒布了《價格法》。除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和壟斷行業的產品外,價格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已經擁有相當大的價格決定權。至於產量,政府已經停止幹預。
6.商務部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至於歐盟,從1998年6月65438+7月1,在涉及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中,歐盟委員會不壹定再認為非市場經濟待遇是適當的。理事會條例(第905/98號)規定了參與反傾銷調查的公司可以證明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的標準,並應使用出口公司的國內(即中國)價格和成本來確定正常價值。如果得到市場經濟的待遇,在計算單個中國公司的正常價值時,可以使用這些公司的實際價格和成本信息。但是歐盟的標準更加嚴格:
1,在生產投入和銷售中,投入的方式要體現市場供求關系;
2.企業要有壹套適合各種場合的會計賬簿,並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審計;
3.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包括財產的折舊和債務的償還,都是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的,不能有扭曲,不能有體制下企業計劃改造遺留的財務問題;
4.企業在法律的保護下運行,包括破產法和企業財產法的限制,企業不是政府人為幹預設立或關閉的;
5.匯率跟隨市場匯率。
關於會計準則,經過20年的努力,我國在新世紀初已經制定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會計準則,但我國企業還遠未達到這壹標準。因此,中國企業提交的會計賬簿往往不被歐盟認可。在這壹點上,中國企業要想獲得市場經濟待遇,還得做出很多努力。
所以用歐美標準分析中國,中國確實不是市場經濟國家。因此,雖然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但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不能用反傾銷協議規定的三種方法來確定。幾個工作組成員註意到,中國正處於向完全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成員進口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情況下,確定成本和價格比較可能會有特殊困難。各成員確認,進口成員有必要考慮這種可能性:將成本和價格與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進行嚴格比較不壹定總是合適的。所以,非市場經濟的問題並沒有因為中國入世而改變。
事實上,由於體制改革的分權,地方政府享有了更多以前為中央政府保留的權利。因此,地方政府總是采取各種措施保護新興產業和沒有競爭力的部門免受外部競爭。比如神龍富康所在的湖北省,規定外地房產買車牌照費用比本地高3倍。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幹預,是強大的非市場經濟因素。因此,學術界呼籲首先統壹國內市場。試想,如果壹個國家的國內市場因各種行政幹預而無法統壹,發達國家又怎麽會相信中國是壹個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呢?
第三,分析替代國制度的合理性和生產要素的價值
根據1979《美國貿易協定法》的規定,采用替代國制度,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傾銷產品有三種國外價格:
1,該產品或類似產品用於替代國國內市場消費的銷售價格。如1985,中國向美國進口油漆刷,美國以斯裏蘭卡國內銷售價格作為中國油漆刷的正常價值。
2.從替代國出口到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的該產品或類似產品的銷售價格。
3、這種或類似產品中的替代成分價格。
替代國制度從法理上講是合理的,因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價格、出口價格和成分價格與從這些國家進口的被控傾銷產品的價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能用來確定被控產品的國外市場價值。原因如下:
1,非市場經濟國家人為制定的官方匯率通常高估了該國貨幣的價值,因此將其國內價格換算成美元的結果就是高估了被控傾銷產品的正常價值。
2、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格不反映生產成本和供求關系,通常由政府根據社會、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目標制定,國內市場價格和國外市場價格往往脫節,其出口價格是基於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目標。7 2001,10首批50輛別克gl10轎車由上海通用汽車出口菲律賓,是在gl8的基礎上改進而來。而gl8在國內的售價是37.8萬元,而改進版gl10在菲律賓只賣近18萬元。如果菲律賓汽車行業起訴別克傾銷,如果以中國國內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別克傾銷是毫無疑問的。為什麽要把別克車低價賣給菲律賓?上海通用汽車公司總經理陳宏說:“我希望通過進入完全開放和高度競爭的菲律賓市場,上海通用汽車公司能夠在海外樹立中國汽車的質量形象。”而且,“面對入世,中國汽車廠商正在抓住最後幾年的‘軟著陸’積蓄內力,迎接挑戰。上海通用汽車此次成功批量出口,是迎接WTO,實施長遠發展戰略的第壹步。此舉不僅完成了中國中高端汽車零出口的突破,也從更高的起點上為國產車在該領域的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範,以應對未來的國際國內汽車市場競爭,開拓更深層次的市場。“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別克的出口被賦予了比純粹的市場行為更多的政治意義。
3.在外貿管理體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經貿部發布了《關於試點設立中納合資外貿公司的暫行辦法》,在上海浦東新區和深圳經濟特區共同設立中外合資外貿公司。6月65438+10月65438+10月1日,外經貿部發布《關於賦予民營企業和科研院所進出口經營權的暫行規定》。從6月65438+10月1起,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從事進出口貿易,享有與公有制同等的權利,加快實現外貿經營方式從傳統的收購制向服務型代理制轉變。此外,外貿經營權自動登記試點工作正在生產企業中開展,從而呈現出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商業物資企業、科研院所、外商共同參與外貿管理的格局。但是外貿企業的產權和企業的法人地位還沒有解決。更有甚者,由於外貿經營權的放開,本土企業為了短期內賺取外匯而低價銷售,這是國外對華反傾銷訴訟逐年增加的根本原因。
但是,替代國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的合理性是值得懷疑的,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做了。
綜上所述,替代國制度在選擇替代國時會造成不公平性、不可預測性和隨意性,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又不可信,這就造成了兩難的局面。而美國1998綜合貿易競爭法改變了替代國制度,采用了生產要素價值法。這個規律類似於構成價值規律。首先還要考慮壹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替代國。選擇該替代國的標準與替代國制度的標準相同。生產要素價值法也是非市場經濟國家投入的生產要素乘以這些要素在替代國的價格的方法。但是,它不是簡單地將所有消耗的生產要素乘以替代國生產要素的價值,而是對生產要素進行具體區分,並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如果中國某些生產要素的價格被認為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可以接受作為計算被控傾銷產品正常價值的基礎。在1991的堅果案中,市場經濟國家以納斯坦為替代國,裁定我方傾銷幅度為66.4%。後來根據我們的論據,表明我國生產堅果所用的鋼材主要是從公開市場上按市場價購買的。化工原料方面,中方證明只有10%的化工原料由政府控制。因此,商務部同意使用中國的化工原料和鋼材價格來計算這壹生產要素的成本,最終傾銷幅度降至4.24%。在91995鑄鐵案中,廣東武進進口公司批評美國商務部計算生鐵價格和內陸運費,法院部分受理。因此,有學者指出:“由此可見,在今後的類似案件中,生產要素的計量仍然是壹個值得反駁的地方。”10
客觀地說,是從替代國制度到生產要素制度的進步。至少只要中國出口產品的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就可能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依據。美國的這種變化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經濟體制的變化。此外,美國還規定了單獨稅率和“市場導向型產業”測試制度。換句話說,如果壹個產業符合11的某個標準,就可以享受市場經濟待遇,就可以用出口國的數據來確定其正常價值。所以在制度上,中國的企業還是可以得到公平待遇的。美國不壹棍子打死在華企業,但至少有區別對待的制度。
第四,中國戰敗的主觀原因大於客觀原因
中國在國外反傾銷訴訟中敗訴的原因有兩個。壹個是客觀原因,即非市場經濟待遇。其次,主觀原因,應訴制度的不完善和企業的消極對待。筆者認為,中國敗訴的主要原因不是美國本身計算正常價值的不合理性,而是中國的壹些企業只是把豬鬃低價賣出去了。在1985的豬鬃油漆刷案例中,“中國宏觀管理的薄弱和產品被低價出售是該產品屢遭厄運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述,由於中央政府的分權,宏觀管理沒有得到有效加強。此外,他未能利用好美國的制度,他不知道也不擅長打國際官司。1994的大蒜案,中企不應訴,導致稅收高達365%,成為目前中國最高的稅收。上述堅果案也失去了開創美方出於主觀原因,利用中國生產要素價格計算中國輸美產品正常價值的先例。在1996的小龍蝦案中,被審計的6家企業中,有壹家未能按照美國商務部提供生產銷售成本,另壹家少報了銷售額,遺漏了3家廠家,給出了206.63%的高評級。不符合要求、漏報、漏報都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造成的。很多企業認為不與美國合作就找不到相關信息,所以無法處理。事實上,如果中國企業不積極配合,美國可以使用“最佳信息獲取法案”(bia)13來處理案件。小龍蝦案中,原告在訴狀中列舉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應訴,被美方認為無法代表整個龍蝦行業。此外,在幾個調查期間,出口龍蝦肉的公司沒有回答問卷。尤其令人氣憤的是,美國商務部向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發出了信息請求,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未能提供龍蝦出口商名單等信息。商會提供的資料不認可,最後按bia處理。
至於制度本身,如果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企的證明。只要證據充分,歐美國家都會考慮。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還規定,“在歐洲對日本錄音帶反傾銷案和美國對挪威三文魚反傾銷案中,歐美采用的平均正常價值與個別正常價值相比較的方法受到了批評,但這種方法不公平的指控被專家組駁回,因為原告沒有證明這種計算傾銷的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傾銷幅度。”14換句話說,如果中國享有反傾銷守則的權利,完全有可能遇到類似的問題,然後就再也不能抱怨制度的不公平了。事實上,如果分析中國自身的敗訴原因,不難得出壹個結論: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主觀的。
具體來說,中國敗訴的主觀原因是(1):企業應訴態度不夠積極,方式不夠正確;(2)企業信息渠道不暢通,經常發生壹些企業因為沒有信息而打不贏官司的情況;(3)與進口商接觸不夠,但對歐盟來說,對其成員國的影響力不強;(4)其他問題,如應訴機制、國內市場不規範、我國法律服務機構不成熟、反傾銷預警機制不健全、對國外反傾銷的了解不夠等。15以上原因,中國很難打贏反傾銷官司。壹位歐洲律師針對上述情況提出了壹些有價值的建議。16
1,調查前。1)與其他廠商建立聯系,關註歐盟的情況。事實上,歐盟的大多數貿易協會壹旦了解到競爭對手面臨的問題,就會同情進口商。這種聯系通常會阻止提起反傾銷投訴。此外,還需要了解市場上的主要價格水平,以便出口商知道何時會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訴。2)控制出口活動3)非價格競爭或價格敏感性,另壹種降低調查風險的方法是在歐盟市場與制造商競爭時不使用價格方法。出口商可以用其他方法在歐盟獲得市場份額,而不是降低價格。4)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重要性
2.開始調查。與歐盟委員會的合作有利於出口公司。
3、臨時稅和固定稅,臨時稅壹旦開征,壹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出口商是否有可能與歐盟委員會達成價格承諾,以替代納稅。
4.最終措施實施過程中的問題。1)反吸反規避,2)審核退稅。
“在中國經濟更加發達之前,中國的出口商申請單獨待遇比申請市場經濟待遇要好。”17這是這位歐洲律師的結論。如果中國企業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策略應訴,敗訴率就不會這麽高。“爭取更好的待遇,也就是公平的法律環境當然重要,但如果有了好的機會,卻不善於利用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無疑是極其愚蠢的,即使妳爭取最好的優待,也是徒勞的。”18因此,筆者認為中國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主觀上的,而不是替代國制度和生產要素價值體系。
五個結論
中國已經入世,應該思考和遵守國際規則。目前,中國確實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外貿體制不健全,出口產品的價格經常受政府影響。所以歐美對中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區別對待是可以理解的。批評替代國制度的不公平和生產要素價值的缺陷是無濟於事的。在華企業和中國政府要學會利用歐美制度維權。其實大部分案件都是無損害和解,即使征稅,稅率也比較低。當然,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要完善現有的市場體系,特別是改革外貿體制,讓外貿企業成為真正的法人,只有這樣才能享受世貿組織的所有權利,真正參與國際經濟活動,成為世界貿易體系中名副其實的壹員。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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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反傾銷法高永福、張雨晴著,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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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國選擇市場經濟替代國的標準是(1):經濟發展水平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相當;和(2):它是這項調查產品的重要制造商。計算方法是將非市場經濟國家投入的生產要素乘以這些要素在替代國的價格,再加上企業的管理費(10%)、利潤(8%)和其他費用,最後調整金額,得出產品的正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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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審理中,由於中國沒有向商務部提供鋼材和兩種化工原料的價格,生產要素仍按巴勒斯坦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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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三個標準:(1):被調查產品在確定價格和產量方面不應有政府幹預;(2):生產這種產品的企業應具有私營或集體所有制的特點;(3):所有投入,無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都必須以市場決定的價格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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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關於bia,“經常有人認為,bia幾乎是美國相關競爭性行業申訴的翻版,沒有什麽新意,所以會對國外廠商極為不利”,引自john.h.jakson,張乃根譯《WTO體系——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與政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12。第290頁。
14見jacques h.f.bourgeois,世貿組織反傾銷法領域的爭端解決。國際經濟法雜誌,第1.1998期。牛津出版社p261。
15參見王、主編《wto與反傾銷和反補貼爭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第310-320頁。
16參見[英]休·斯托克著,彭敏譯,《歐盟對華反傾銷的法律與實踐——壹個歐洲律師的觀點》,《法律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5。面61-70。
17同上
18趙,,歐洲反傾銷程序與中國企業的對策,法律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4。第35面。
19從1980到1999年底,美國對中國提起的傾銷案件共有72起,其中5起未結案,1起未應訴,其中19起為無害案件,占已結案案件的28.35%;檢方撤訴2件,2.99%;停頓協議的1,1.49%;丟失45例,占67.16%。其中,1988年縫布案、191年電動吊扇案無破損結案;1990年電風扇的稅率(0-2,16%)低於1994年金屬錳的稅率(0.9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