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幾個方面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分類。單方法律行為是指依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多方法律行為是指依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正確認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效力。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壹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為則需要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壹致才能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而進行的分類。這裏所稱的對待給付,是指壹方為獲取對方提供的利益而償付的代價。有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時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承攬等。無償法律行為是指壹方當事人享有權利時不需支付任何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範圍及其責任後果的承擔。壹般而言,有償法律行為的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比無償法律行為義務的法律責任要重。
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而進行的分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取壹定形式或履行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區分要式與非要式法律行為對於判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具有意義,同時,法律規定某些法律行為須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當事人謹慎進行民事活動,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具體並有確鑿憑證,從而起到穩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而進行的分類。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於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例如,當事人之間訂立壹項借款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又訂立壹項擔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便於明確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關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於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