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鐵路運輸收入會計核算實行分級核算制。
第三十三條 運輸收入會計核算的原則
(壹)運輸收入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處理各項經濟業務,如實地反映運輸收入動態。
(二)運輸收入的核收實行發送核算制,由發站負責計費收款,由發送企業負責審核,根據運輸收入會計核算科目按月匯總、分項記賬。
(三)用於運輸收入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必須經過審核,未經審核不得作為列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