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目的的其他費用為計稅依據。
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