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企業: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特殊夥伴關系:
第六節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普通合夥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
本節的規定適用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至第五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