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要交接的,同時申請勞動仲裁。在合同期間,工作內容發生較大改變,需跟員工協商。若協商不能達成壹致,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壹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4、應當在離職的當天結清所有的報酬賠償金補償金;
5、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