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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科目確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

政府會計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按照應用指南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固定資產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估計固定資產的有形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