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工作和住所、經常居住地和宿舍的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3.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
5.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定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告知勞動能力認定申請程序。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