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職責廣泛,涵蓋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和水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監督和執法。
首先,烏蘭察布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和實施自然資源的規劃和管理政策。這包括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確保科學、合理、高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同時,該局還負責監督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確保各類開發利用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劃要求,防止資源的浪費和破壞。
其次,烏蘭察布市自然資源局還承擔著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責任。通過加強生態修復和實施生態保護工程,保護和恢復自然資源的生態功能。同時,該局還積極推動綠色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此外,烏蘭察布市自然資源局還負責處理與自然資源有關的糾紛和案件。當發生自然資源權屬糾紛和非法開采時,該局將依法查處,維護自然資源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
總而言之:
烏蘭察布市自然資源局作為本市自然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承擔著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重要職責。通過制定政策、加強監管和推動綠色發展,確保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5條規定: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3條規定: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批準、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10條規定: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9條規定:
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3條規定:
水資源屬於國家。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