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公司成立於1985年,早期主要從事天然氣、石油傳輸等傳統業務。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安然公司進入壹個新的發展時期,進行了壹系列的金融創新,其復雜而又高超的技巧使安然公司得到了金融創新巨擘的美稱,並且成為美國MBA教材中案例而倍加贊賞。安然公司正是利用了這壹點,成功地通過會計造假來維持公司不正當的利益。
壹、構造特殊目的實體(Speeial Purpose Entity,SPE)
SPE是為了特定目的而構造的實體,是壹種金融工具,企業可以通過它在不增加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的情況下融入資金。安然公司為了能為他們高速的擴張籌措資金,利用SPE成功地進行表外籌資幾十億美元。但是在會計處理上,安然公司未將兩個SPE的資產負債納入合並會計報表進行合並處理,但卻將其利潤包括在公司的業績之內。美國會計法規規定,只要非關聯方持有權益價值不低於SPE資產公允價值的3%,企業就可以不將其資產和負債納入合並報表。但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只要企業對SPE有實質的控制權和承擔相應風險,就應將其納入合並範圍。從事後安然公司自願追溯調整有關SPE的會計處理看,安然公司顯然鉆了壹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的空子。僅就這兩個SPE,安然公司就通過合並報表高估利潤5億美元,少計負債25億美元。
二、構造復雜的公司體系進行關聯交易
安然公司創建子公司和合夥公司數量超過3000個。之所以創建這些公司是為了通過關聯交易創造利潤。媒體所披露的最典型的關聯交易發生在 2001年第二季度,安然公司把北美3個燃氣電站賣給了關聯企業,市場估計此項交易比公允價值高出3億至5億美元。還將它的壹家生產石油添加劑的工廠以 1.2億美元的價格賣給另壹個關聯企業。而該工廠早在1999年被列為“損毀資產”,沖銷金額達4.4億美元。之所以創建這麽多而復雜的公司體系,拉長控制鏈條,是為了通過關聯交易自上而下傳遞風險,自下而上傳遞報酬,在信息的披露上把水攪混。
三、將未來不確定的收益計入本期收益
安然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許多是通過與能源和寬帶有關的合約及其他衍生工具獲取收益,而這些收益取決於對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預期。在IT業及通訊業持續下滑的情況下,安然只將合約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計入財務報表,並且未對相關假設予以充分披露。
上述案例表明,披露虛假會計信息並不能改變公司本身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最終是要敗露的。有趣的是,安然問題的敗露與虛假信息的曝光相關聯。請看2001年發生的事件:2月20日,《財富》雜誌稱安然公司為“巨大的密不透風”的公司,其公司債務在堆積,而華爾街仍被蒙在鼓裏;10月16日,安然公司宣布第三季度虧損6.18億美元;10月26日,安然公司向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通報了公司的問題;11月8日,安然公司承認自1997年以來虛報盈利約6億美元;12月2日,公司股票價格從當年最高每股90美元降至每股26美分,下降99%,安然公司只能選擇申請破產。
如果說安然公司在投資決策方面犯了第壹個錯誤的話,那麽運用會計造假是犯了第二個錯誤。如果說在犯了第壹個錯誤時,還有可能采取行動挽救公司命運的話,那麽在犯了第二個錯誤後,錯誤的後果達到了極至,企業悲劇性的結局將很難避免。會計造假是壹把雙刃劍,既可以使其獲得暫時的成功,也可以使其永久身敗名裂。安然公司可謂“成也會計,敗也會計”。
會計造假只能蒙騙壹時,不能蒙騙壹世。依靠會計造假發展企業無異於“飲鴆止渴”。這是會計造假者應該謹記的。
過程---------彌天大謊——中國安然事件
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壹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誌發表“銀廣夏陷阱”壹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藥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裏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壹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註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壹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壹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姜,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註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註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壹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註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壹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制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壹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真相-----1)銀廣夏編制合並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並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註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有關重大虛假問題,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第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範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等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訂審計計劃;第三章“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第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進行重點審計;第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註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註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在對天津廣夏的審計過程中,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而並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註冊會計師處。2000年發出14封詢證函,沒有收到壹封回函。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壹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壹般原則”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在第
二章第十壹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述標準來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註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註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3)註冊會計師未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序,例如對於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生產用電的電費卻反而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現或報告;面對銀廣夏2000年度生產卵磷脂的投入產出比率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異常情況,註冊會計師既未實地考察,又沒有咨詢專家意見,而輕信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期”,違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壹般原則”指出,註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時,應當審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針對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第四章“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性復核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並獲得適當的驗證證據;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解釋或解釋不當,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章“壹般原則”第四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第七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估價。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註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務知識,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嚴重違反《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二章“壹般準則”第五條指出,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壹般原則”第七條指出,在編制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第十八條指出,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5)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註;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後未予以必要關註(例如註冊會計師審查的幾份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蓋著“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種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編號”均為空白,稍通外貿實務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是違反報關單填寫基本要求的);對於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壹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註;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註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違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準則的相關條款。
結果----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壹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7.民事訴訟
我國有關部門起草的《關於審理涉及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壹稿)第4條規定:“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執業準則,未盡高度註意義務或者忠實義務的,給委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委托人交納的委托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已經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中介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文件說明我國法律界已經重視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來自上海的楊善礎等四名股民訴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案。2004年4月20日,銀種市中級人民法院向ST銀廣夏發出《應訴通知書》,受理公司與陳壽華等33人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這是繼2002年7月之後,強調“先刑後民”的銀川中院再度受理針對銀廣夏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
真相其實可以用壹句話概括呵呵----天津廣夏1999年、2000年獲得“暴利”的萃取產品出口,純屬子虛烏有。整個事情--從大宗萃取產品出口到銀廣夏利潤猛增到股價離譜上漲--是壹場徹頭徹尾的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