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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董事會成員如何產生?

法律分析:董事會作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和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通過行使權利影響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所以在選擇公司董事時,要根據公司的發展方向和公司的未來發展來選擇。綜合考慮,按身份可分為員工董事和非員工董事。生產方法如下:

1.對於壹般公司,非職工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2.屬於職工的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