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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實現總會計師委派制存在哪些問題

(壹)會計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據。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條法律規定會計人員應采用委派制,盡管《會計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木地區的會計工作。”但只是規定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並沒有規定企業的會計人員須由財政部門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不應強制企業執行。

(二)會計委派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相背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企業改革的方向,現代企業制度的壹個主要內容就是政企分開,要求政府部門為企業提供壹個寬松的經營環境,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應該有自主的經營權,當然也應有會計人員的任命權。而會計委派制將會計人員的任命權集中到了政府部門手裏,不利於政企分開,不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勢必會拖企業改革的後腿。

(三)會計委派制不利於充分發揮會計的職能。會計的職能有核算、監督、預測、分析、決策,而會計委派制使委派的會計人員與企業格格不入,只強調會計的監督,弱化了會計的預測、分析、決策等其他職能,使會計這壹領導的參謀沒有了用武之地,不利於會計管理職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