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經過20年的風雨,中國證券市場已經成為壹個規模日益擴大、地位日益突出的大市場。然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畢竟是壹個新的市場。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會計信息質量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者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諸多問題。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的基點。第壹,了解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中小投資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中非常重要的壹環。中小投資者維護和行使權利,壹般體現在投票權的行使上,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密切相關。證券所有權的分散有利於風險承受能力的最優配置,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人通常擁有過於分散的公司股份,以至於對特定公司行使權利的興趣不大。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考慮通過投資組合的實施來降低投資風險,而對投資於某壹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不感興趣。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維權動力不足固然與組合投資有關,但問題的癥結還是要歸結於歷史上的“壹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合法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擺設。由於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機構往往對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持有壹定比例的股份,如5%),或者對小股東提出的提案不予表決等。,大多數小股東不僅理論上不願意行使表決權,而且現實中也“無法行使”表決權。小股東即使行使權利,實際上也無法對公司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導致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系到證券市場是擱淺還是繼續航行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引導他們的維權意識,中小投資者壹旦具備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促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使證券市場穩步發展。第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可以控制客觀風險,但必須有壹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來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投資者自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投資行為也是壹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智能投資和風險識別與防範的技能,盲目模仿他人、跟隨市場而誘發泡沫市場,從而誤判證券質量和投資回報。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成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阻礙合理證券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中國投資結構極不合理,70%的a股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從投資總量上看,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數量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目前的經濟金融政策和證券市場運行情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壹段時間內仍將占據比機構投資者大得多的市場份額。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導的證券市場往往過度投機和短期化,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往往是自發形成並表現出非理性特征,從而導致觀點和行動的感染。他們依靠“信息市場”和“政策市場”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進行決策,缺乏分析會計信息和承擔投資風險的能力,表現出各種極端化和情緒化的特征。他們的投資行為往往是沒有根據的,投資者的交易行為是沖動的。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主要是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基金,股價不易被主力操縱。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由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公司組成,投資基金占少數。這些投資者以自營為目的進入市場,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發生了壹些變異和扭曲。它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穩定市場,反而鼓勵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能否糾正中小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使其充分利用會計信息,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目前有兩種觀點。第壹,壹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視為壹個群體時,由於新老投資者不斷新陳代謝,投資者整體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的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續。此外,由於投資者和公司經營者之間的互動,很難改變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其次,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沒有必要刻意糾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不會構成資本市場效率的主要障礙。雖然投資者不壹定對公司的真實業績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短期投機,但非理性投資者和短期投資者只是使成熟理性投資者能夠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從以上兩個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並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往往會反應過度,會在壹定程度上加劇證券市場的震蕩,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自己的利益。為此,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正確引導,保護他們的利益。建議如下。第壹,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與證券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持續性和透明度。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應該在法律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比如可以采取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限制股票市場的短期投機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建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和過度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應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範和監管,最大限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危害。比如,他們可以設立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有獎打擊會計信息造假實施細則”,通過媒體進行公開公告,鼓勵全社會監督舉報會計信息造假。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量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和中小投資者行為的沖擊,避免出現“壹策多變”的現象,使政策更加貼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幹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營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應承擔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並考慮成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非政府組織。第三,加強監管,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從源頭上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的機制。修改後的《公司法》高度重視小股東權益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如果公司符合分紅條件,長期不向股東分紅,股東可以要求公司購買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權益,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和自身權益。這些規定極大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還遠遠不夠。比如,為了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應該限制控股股東的權力,賦予監事會實質性的權力。需要進壹步努力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