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發津補貼涉嫌無預算支出,或違反中共中央紀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制止濫發津補貼的通知》,涉嫌私分公款。
法律依據:《中國* * *《生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四條違反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工資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
第五條。將罰款的收繳和執行與補貼、津貼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津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