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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齊全的原有住宅區和其他物業,推行物業管理。第三條 無錫市房產管理局是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第二章 業主自治管理第五條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數量少的,物業管理的組織形式可以由業主自主決定。第六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權利、義務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職責,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只成立壹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壹)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過壹年的。

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數量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並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設面積、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業主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後,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業主推薦產生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組成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組成。籌備組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日。第九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通過直接提名或者采取10%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等方式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業主的投票權數,住宅物業實行壹套壹票;非住宅物業按每150平方米建築面積為壹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壹房屋權屬證書為壹票。單個業主最多票權數不能超過總投票權數的30%。

業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後的業主大會上投票權數的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從前款規定。第十壹條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內容,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壹)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上述規定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所在地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