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常見的稅會差異形式有如下幾種:
稅務和會計對於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義,常見的差異有: 比如視同銷售。 會計上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稅法上增值稅或企業所得稅規定卻要作為“銷售收入”。
二、先看看稅法和會計準則各自是怎麽說的。
《稅收征管法》在第壹條就開宗明義道: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在整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具有統馭地位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則是這樣給會計準則定義的: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從上述稅法和會計準則對自身目的、意義、作用的定位,我們就可以發現二者為什麽會存在差異。稅法的目的、意義、作用主要就是“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而會計準則則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三、最常見的稅會差異形式
稅會差異主要體現在會計要素、計量原則等方面會計與稅務規定的差異,
稅務和會計對於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義,常見的差異有:
1.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稅務上卻要確認收入
2.會計上確認收入,而稅務卻不(免於)確認收入
比如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是確認收入的,而稅法上卻因免稅可以不確認收入。
3.收入在稅務和會計上確認時間的差異
比如企業預收貨款並開具了發票,在稅務方面增值稅就要在開具發票的時候就產生了納稅義務,就需要確認收入;而會計方面,則需要等到貨物發出時才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