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兩個當事人,壹個是稅務機關,壹個是納稅人。
(壹)征稅主體
稅務機關是指參與稅收法律關系,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收征管的當事人。嚴格來說,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征稅權。所以,國家才是真正的征稅主體。而國家總是以法律授權的方式委托國家特定職能機關代為行使征稅權,因此稅務機關通過獲得授權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征稅主體。
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關鍵要看其是否得到法律授權。稅務機關之所以成為稅收的征收主體,是因為國家的法律授權。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履行稅務職能的行政機關。此外,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任何機關都不能成為征稅主體。
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其權力和責任之中。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是國家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性,而不僅僅是壹種權力資格。這種權力是行使機關不能隨意放棄或轉讓的,極具程序性。稅收主體享有國家權力,意味著必須依法行使國家權力,這就產生了權責對等的結果,體現了義務、權力和責任的統壹。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稅務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可以概括如下:
1.稅務機關的職能和權力
(1)稅收管理權。包括辦理稅務登記、審核納稅申報和管理相關發票的權利。
(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力,包括依法征稅的權利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時間和地點的權利。
(3)稅務檢查權。包括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進行檢查和登記的權利。
(4)稅收違法行為處理權。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觸犯刑律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稅務行政立法權。授權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按照壹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並作出行政解釋。
(6)代位和撤銷。為了保證及時足額追繳過去因債務關系難以征收的稅款,《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2.稅務機關的職責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或者決定稅收優惠。
(二)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按照預算級次及時足額入庫,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三)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依法確定稅收征管事項。|
(四)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予以答復或者上報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六)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制扣繳義務人向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七)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稅務機關應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提供稅收咨詢服務。
(九)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得到了極大的強化,不僅涵蓋了幾乎所有稅務機關行使權力的後果,而且在責任的落實上更加具體,這也符合依法治國、依法治稅的要求。
(2)納稅人
納稅主體是所謂的納稅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劃分納稅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根據民法中納稅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根據稅權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