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次修改是什麽?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年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公司法司法解釋進行了多次修改。公司法內容的調整不僅關系到公司自身的利益,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利益,是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下面,就和大家壹起了解壹下《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次修改的具體內容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已於201065438+公布。2011年1月27日,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的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第壹條簽署公司章程、認繳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履行設立公司義務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包括股東。第二條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的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確認前款規定的合同,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發起人以正在設立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後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第四條公司因故未設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公司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等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設立,其他發起人主張應當承擔設立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確定有過錯的壹方的責任範圍。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設立公司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在公司成立後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時繳納所認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發起人另行要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要約有效。認股人逾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投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對該出資的效力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確認。公司通過貪汙、賄賂、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行為所得貨幣投資取得股權的,在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時,應當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處置其股權。第八條投資者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不辦理或者解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要求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進行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第十條投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知識產權等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上述期限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出資義務;投資人主張在實際將財產交付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已交付公司使用,在實際交付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壹條投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投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壹)出資股權為投資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轉讓;(二)所出資的股權不存在權利瑕疵或負擔;(三)投資方已履行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四)已依法對出資的股權進行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投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投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采取改正措施,達到上述條件;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其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有關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轉出;(二)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出資;(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五)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資過程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所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條第三人先行出資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公司成立後提取發起人出資償還第三人,發起人按照上述約定提取出資償還第三人後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共同承擔因發起人抽逃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六條投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投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七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認購新股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進行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為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公司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向公司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在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被告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對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有爭議,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有合理懷疑的,被告股東對其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資格訴訟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以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股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股權歸屬有爭議的,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下列事實之壹: (壹)已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已經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承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衍生收購股權後,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主張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對公司債務在未落實本息範圍內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辯稱自己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原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股權轉讓後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受讓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受讓人要求原股東以及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第二十九條。以他人名義出資,並在公司登記機關將該他人登記為股東的,由虛假登記的人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以虛假姓名登記的股東承擔補足出資或者賠償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過對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次修改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對公司法有了很多新的認識。可以說,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結構和股東的權利與責任,規範了公司活動的合法性。同時也為公司的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