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為: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第八條第七款有明確規定: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擬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重點;
(四)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項:
(壹)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壹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
(七)監督、檢查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