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會計機構內部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意義和具體要求

會計機構內部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意義和具體要求

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日常業務中的控制和分離

貨幣資金業務全流程不得由壹人辦理不相容職務。

(1)會計崗位與出納崗位分離,出納不得兼任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等工作;(2)會計職責與審計職責分離;(三)支票保管職責與印章保管職責分離;(4)支票復核崗位與支票簽發崗位分離,支票簽發崗位由出納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得兼任;(5)銀行印鑒保管、企業財務印鑒保管、個人姓名印鑒保管職責分離,支付所需的所有印鑒不得由壹人保管,合同業務全流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1)合同簽訂(或委托簽訂)職責與條款訂立職責分離;(二)條款制定崗位與法律顧問崗位分離;(3)合同談判職責和合同定價職責的分離;(4)合同履行義務與支付義務分離;(5)合同審核職責與上述職責分離,固定資產采購業務全過程不得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1)批準采購職責與采購處理職責分離;(2)詢價和定價位置與供應商位置分離;(3)采購職責與驗收職責分離;(4)支付批準職責與支付執行職責分離;(5)投資業務全過程不得因采購職責、倉儲登記職責、會計記錄職責分離而由同壹部門或個人辦理。

(1)投資計劃編制工作與投資審批工作分離;(二)投資業務操作崗位與會計記錄崗位分離;(三)證券的保管與會計記錄分離;(4)投資分紅及利息的經辦崗位與會計崗位分離,直系親屬“回避”。

(1)企業領導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企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二)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企業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職務;(三)紀委委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或者下屬企業的主要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