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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的法定金額是多少?

小金庫裏有多少錢是犯罪?

妳好

1,非法占有,庚款元-1萬元;

2、違規使用,5千元-1萬元;

3,以上是兩院的規定,每個省都有自己的標準,以地方標準為準。

小金庫金額大是怎麽回事?

第三,關於數額標準

(1)參照原司法解釋的數額標準。

55.刑法第133條以6萬元作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起刑標準。

56.刑法第163條是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為1.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1萬元以上。

57.刑法第170條犯偽造貨幣罪。偽造的貨幣總面值折合人民幣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或者貨幣金額5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依照第1條的規定處罰;偽造貨幣總面值折合人民幣15000元以上的,或者偽造貨幣數額折合人民幣1500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依照本條第二檔處罰。

58.《刑法》第173條,是指變造貨幣罪,其中貨幣面值總額在五百元以上或者數額在五十張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值超過15000元或者硬幣金額超過1500枚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59.對於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數額巨大”的起點為個人20萬元,單位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個人654.38+0萬元,單位250萬元。

60.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的起點是1萬元。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作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1,刑法第194條,票據詐騙罪的起點為個人5000元,單位65438+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為個人5萬元,單位3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個人65438+萬元,單位1萬元。

62.刑法第195條,個人65438+萬元,單位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個人50萬元,單位250萬元。

63.《刑法》第196條對信用卡詐騙罪從5000元開始。以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以20萬元作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64.刑法第198條個人10000元,單位50000元。“數額巨大”的起點為個人5萬元,單位2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個人20萬元,單位654.38+0萬元。

65.《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是指為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發票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的起點是虛開稅款10000元或者虛開發票,導致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

以65438+萬元作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的起點;因虛開發票騙取國家稅款5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以5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巨大”的起點;因虛開發票被騙取國稅30余萬元;或者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以654.38+0萬元為起點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66.刑法第二百零六條是指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的起點是偽造或者出售25張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票面總值654.38+萬元。

以100份或者票面面額合計50萬元為“數量較大”的起點;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張以上,或者票證總面值在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涉及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數量巨大”的起點為500份或票面面額共計250萬元;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或者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張以上,或者票面金額200萬元以上,或者偽造、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 gt

小金庫怎麽處理

在確認“小金庫”時,壹般要註意“小金庫”與“挪用公款”、“貪汙”、戶戶存取公款、私人占有公款的區別。壹般來說,處理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根據國家對“小金庫”的處理規定,凡在賬外設立的違法所得,如不守規矩、明知故犯、化公為私、化公為私、截留或轉移國有資產等,均應予以沒收。(二)凡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而形成的表外民間資金,屬於預算外的,應按規定上繳財政;屬於其他資金的,應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處理。納入財務管理範疇,按規定使用。(三)各種勞務收入應扣除成本或頂撥款後,再按規定使用。(4)“小金庫”已作為獎金或實物購買發放給員工的,應計入獎金總額,用於支付員工獎勵基金,個人月收入超過國家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五)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的,按照現金管理規定沒收全部存款及其利息;並按保證金金額處以30%至50%的罰款。

設立小金庫的懲罰?

(壹)“小金庫”問題的定性依據。

“小金庫”問題的性質主要基於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會計工作規範以及有關財政、預算、資產、稅收、補貼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罰依據。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四、六、八、九、十壹、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此外,還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預算、財政、稅收、資產、現金、商業保險的相關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處理處罰若幹問題的具體意見

對檢查中發現的“小金庫”問題的處理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統壹登記核算;對於財政資金,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該上繳財政專戶的上繳財政專戶;對於發給個人的“小金庫”資金,該追回的追回,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罰款;涉及稅收問題的“小金庫”按稅法有關規定處理;對設立“小金庫”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建立“小頂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出臺後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按黨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公布其行為和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京東的小金庫存多少錢有規定嗎?

沒有金額要求。京東小金庫就像余額寶壹樣,把閑錢放進去,隨時取出。

私設小金庫的相關處罰有哪些?

處理小金庫問題,財政處罰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對私設小金庫問題,要按照《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國辦發[1995]29號)精神,嚴格進行經濟處罰:

(壹)查出“小金庫”資金的,除調整賬目、照章納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外,應處以相當於“小金庫”資金數額1-2倍的罰款。

(二)查出的“小金庫”問題,應按現行會計制度處理,不得抵扣應納所得稅。

(三)“小金庫”資金中已用於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分配物品的部分,全額計入個人收入,照章征收個人所得稅。三是對“小金庫”問題,在嚴格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根據不同情況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

(壹)對私設“小金庫”的有關責任人,根據數額和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行政記過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處分;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私設“小金庫”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私設“小金庫”造成偷稅漏稅或者截留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2.花“小金庫”裏的錢請客、送禮、旅遊、亂發獎金、購買社會群體購買力特別控制的商品等。;

3.個人或少數人貪汙、挪用或利用“小金庫”資金進行賄賂等違法違紀活動;

4.重復調查、幹擾、拒絕、對抗檢查和調查、偽造、隱匿、銷毀賬目和憑證等。

四、“小金庫”問題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cccz.gov/

小金庫的區別

(壹)不同概念的表外賬戶,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賬簿之外設立的賬簿。“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擠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不納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核算或納入預算管理,私自保管的資金。(2)“表外賬戶”的具體形式不同。就資金來源而言,既包括合法收入和屬於單位的收入,也包括非法收入,如截留應上繳國庫的收入、虛列支出套取財政資金、“三亂”行為取得的收入;在資金處置上,既有合理支出,也有亂花亂放和私存私放的問題。“小金庫”只是“賬外賬”的壹種形式,具體表現為:1。將公賬轉為私賬,不納入單位財務部門收支,私自存儲和發放資金(不含黨費、團費、工會經費、互助金等。);2.雖已入公司會計科目,但僅掛在“暫存”科目上,或未正式跨年度列示和列支,或支出已直接沖減“暫存”資金;3.既不納入預算管理,也不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資金;4.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者將財政資金作為單位資金存儲,不交財政專戶存儲;5.通過虛構支出、虛假報銷、退回資金等形式,將資金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戶;6.執收、執罰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不上交,存入獨立賬戶。(三)定性依據不同。1.“賬外賬”的定性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中統壹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自登記核算。4.“小金庫”的定性依據“小金庫”的權限通常有兩種定性依據。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29號)第壹條、《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具體規定的通知》(字[1995]29號)第二條、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壹條規定,各部門、各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不得設立“賬外賬”、“小金庫”。 (四)處罰依據不同。從國家現行的財經法規來看,“小金庫”是作為壹種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來處理的。對“小金庫”的處罰要比“賬外賬”重得多,在使用處罰依據時必須堅持謹慎性原則,在適用處罰依據時要註意二者的區別。1.辦理表外賬的處罰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對辦理表外賬的處罰適用: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小金庫”的處罰以“小金庫”的處罰為基礎,可以分別適用以下法律法規。(壹)征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將按照國家規定征收的稅收收入及時上繳國庫,設立“小金庫”的,適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財政收入征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將準予...> & gt

新紀律處分條例中設立小金庫違反哪壹條?

設立小金庫違反了新《紀律處分條例》中的《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為規範金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治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管理的有效性,中央紀委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律處分條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1.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會計賬簿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是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設立“小金庫”,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設立“小金庫”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利用“小金庫”資金吃喝、旅遊、送禮、從事娛樂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揮霍浪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五、使用“小金庫”資金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培訓中心等,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六、利用“小金庫”資金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實物獎金或其他過度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利用“小金庫”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依照我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私分給員工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存在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資金,以及存在本解釋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合並處理的違規行為。依照我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在“小金庫”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不立案調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毀滅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並將嚴肅處理。對“小金庫”管理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壹、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資金,情節較輕,並能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檢查糾正的,可免予處罰。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動用“小金庫”資金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動用“小金庫”資金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罰。

十二、* *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繼續以不同方式設立小金庫。對相關責任人員先按組織程序予以免職,再按本解釋追究責任。

人民網:politics.people/GB/9910572

論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範圍和內容

(壹)專項治理的範圍本次專項治理的範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要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含境外機構,下同)為重點。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批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令第15號)設立的事業單位。(二)專項治理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其形成的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資金(包括證券)和資產,全部納入治理範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類“小金庫”資金的收支金額,以及“小金庫”資金累計結余和2006年末形成的資產。“小金庫”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庫”的主要表現有:1。違規收費、罰款和攤派設立“小金庫”;2.以資產處置和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3 .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咨詢費等名義。,設立“小金庫”;4 .營業收入未按規定納入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5.通過虛構支出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6.利用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7.上下級單位之間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關於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全文

關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違法行為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金融秩序,執行財經紀律,懲治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違法行為,保證“小金庫”得到有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會計賬簿的各類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資金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資金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相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第四條。設立“小金庫”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五條利用“小金庫”吃喝、旅遊、送禮、從事娛樂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六條使用“小金庫”資金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的,第七條使用“小金庫”資金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者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進行類似支出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八條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用“小金庫”資金報銷的,第九條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私分給本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十條有設立“小金庫”或者動用“小金庫”資金行為的,以及有本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壹條對在“小金庫”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反對檢查、拒絕糾正、毀滅證據、突擊花錢、拒絕立案調查、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重處理。第十二條* *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小金庫管理的意見》(中辦〔2009〕18號)發布前,設立或者使用小金庫資金的,情節輕微,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查糾正的,可以免予處罰;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罰。第十三條* *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2009〕18號)印發後,設立或繼續設立“小金庫”。對有關責任人員先按組織程序予以免職,再按本規定追究責任。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審計署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0年2月0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