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代理會計服務公司,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辦公場所租賃合同和產權證復印件;
4、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