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包裝物押金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2、對於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銷售產品收到銷售金額、銷項稅額和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應付款──押金
-----沒收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押金
貸: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