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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折扣的問題

在現行會計實務中,企業在現金折扣條件下發生的應收賬款必須采用總價法核算,發生的現金折扣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單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方法可以防止企業因采用凈價法減少銷售額而逃避納稅。但該方法在實際核算中存在壹些不當應用,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正。先看下面的例子:

某企業銷售壹批產品,價格(不含稅)為10000元,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和n/30,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已經寄出,領取手續已經完成。根據總價法,會計分錄為:

借方:應收賬款11700元;

貸款:產品銷售收入1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元。

如果上述款項在10天內收到,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財務費用234元(11700 x2 %);

貸:應收賬款11700元。

如果現金折扣超過截止日期,其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11700元,

貸:應收賬款11700元。

我們知道,所謂現金折扣,是指企業為了鼓勵客戶在壹定時間內盡快還款,從銷售貨款中扣除壹定比例。因此,客戶在折扣期內付款時,只應享受現金折扣,而不應包括企業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具體來說,上面的例子是,如果在11500元內收到貨款(10000X2%%+65438)應該向客戶收取。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如上述會計分錄所示,企業不僅給客戶進價現金折扣,還給客戶增值稅銷項稅額現金折扣。不難看出,企業給客戶的折扣是34元(1700X2%)。當客戶用從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1700元的增值稅發票抵扣銷項稅額時,相當於企業代客戶繳納了34元的增值稅,客戶實際上享受了企業的支付和稅收雙重優惠。這顯然不符合現金折扣的內在含義,也不利於公平交易和公平稅負,更會損害賣家的利益。因此,根據以上論述,筆者認為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應該是:企業從客戶處全額提取增值稅銷項稅額,只對銷售貨款給予現金折扣。因此,上述示例中的條目可以調整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財務費用200元(10000 * 2%);

貸:應收賬款11700元。

受訪者認為

現行制度沒有規定現金折扣中的稅種,但實際操作中,很多情況下增值稅確實是打折的。而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繳納的是全價而不是折扣價,所以就存在上述雙重優惠的問題。企業可以使用上述調整分錄入賬,但這種貼現方式需要在賒銷協議中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