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有兩種:壹種是內容不真實的借條;另壹種是用真的“白條”進賬。長期以來,稅務機關處理這類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方式,都有各自的政策依據。
壹種方法來自稅務檢查部門。在他們看來,已入白條賬的企業,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合格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租賃憑證”排除在賬外,無論其經濟內容是否真實,非法金額應全部增加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的盈利單位除外。除責令其繳納相應的所得稅外,還將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關於偷稅的規定處以罰款。對於調整後仍虧損的單位,不再補繳稅款,直接按照有關規定罰款。
另壹種方法來自稅收征管部門。在他們看來,如果納稅人確實存在白條所列的經濟活動,不存在虛假分攤成本、費用、增加損失或者減少利潤的情況,只是由於壹些主觀或者客觀原因未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租賃憑證,就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處理。也就是說,對於貼欠條的行為,只給予稅務處罰,不作為偷稅處理。
上述兩種處理所依據的稅收法規是正確的。而且這兩種處理都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出的。因此,根據相同的稅收法規,同壹稅收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兩種不同的處理。
《發票管理辦法》僅規定不允許記錄白條,並未進壹步明確白條已記錄時納稅人應承擔的後果和責任。即沒有具體規定白條入境的稅收處罰。從“嚴格征稅”的角度來看,往往采用第壹種方式,否則采用第二種方式。即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未取得發票的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差異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