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起源於20世紀三四十年代英美的稅收先例。
1935,英國上議院議員林書宇爵士在“稅務局局長訴溫斯特大公”壹案中,就稅收籌劃問題發表聲明:“每個人都有權利安排自己的事業,根據法律,他可以少繳稅。
為了確保從這些安排中受益.....不能強迫他交更多的稅。“林書宇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可。此後,英國和許多受英國影響的國家的稅務案例都參照這壹先例的精神處理納稅人的稅務籌劃。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日益成為納稅人財務管理或整體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特別是近30年來,它在許多國家的發展更是蓬勃。
此外,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收入,很大壹部分來源於為客戶提供稅收籌劃。
稅務規劃: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進行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緩繳稅目的的壹系列籌劃活動。
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有利於節約企業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增強企業競爭力,降低法律風險。
稅收籌劃有以下五個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2.計劃:在納稅發生之前計劃和安排工作。
3.目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企業稅負。
4.風險:稅收籌劃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
5.專業性:稅務籌劃需要財務或專業會計師進行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