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需要根據公司的制度或者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來辦理,壹般公司保存在財務部門。有的公司保存在法務部門,不管在哪個部門,安全最重要。
問題二:公司公章應該由誰保管 每個公司都有印章。但是,這些印章,特別是代表公司的公章,應該由誰來掌管?雖然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印章保管方法,但代表公司權力和責任的公章在公司法等法律中卻沒有規定。壹般來說,公司公章的掌管者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按照規定,董事長是企業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似乎過去的“法人代表”譯法更為準確),而總經理是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管理者。因此,由誰來掌管公司的“帥印”確實是壹個敏感問題。昨天,北京市東城法院判定:法定代表人是“掌印者”。這在國內是第壹個相關案例,因此受到管理學界和法學界重視和議論。根據報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訴求,要求公司不得由“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保管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和公章”,結果法院給予支持,判決總經理不是公司“掌印者”。東城法院這樣認為:公司的行為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公司的行為在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時,除了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之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公司公章等財物的保管應由法定代表人進行管理。然而,這些問題都是表象而不是實質。同樣是在北京市東城區,10多年前就發生了壹起事件:某公司總經理經董事會授權,在報紙上發表聲明,宣布董事長擅自攜帶公司公章、營業執照和公款逃往外地,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日常管理,還違犯了公司的規定和相關法律,因此宣布公章和執照丟失無效,並保留追究董事長法律責任的權利。東城(區)法院實際上做出了壹個似是而非的判決。按照常理推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著公司內部經營績效和外部溝通往來的首要責任,理應掌控或保管公司公章等財物。然而,公司所有的決策都要遵循兩個原則,壹個是合法,另壹個是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也都是經公司或公司董事會任命的管理者。董事長和總經理都依法承擔公司的責任,只不過董事長承擔的多是經營責任,而總經理承擔的多是管理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從事的是專職工作,即每天在公司上班,或者法定代表人兼任總經理職務,這個問題壹般不會再有爭議。否則,公司公章的保管只能由總經理來負責。因此,公司的公章――“帥印”或“權杖”不是有哪個人來保管的問題,而應是壹個公司性的制度規定,是公司根據需要所做的授權安排,應由公司或其董事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經過協商壹致,確定印章保管制度。印章保管制度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壹個重要組件。我本人為我過去服務過的幾家公司以及提供過咨詢管理服務的公司都制訂過《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對公司印章的安全防範、授權限制、使用流程、監督方式以及相關責任做出明確的、可操作的、保證效率效果的制度安排,為公司的日常運做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保障。這樣做的目的,也是防止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總經理在內的任何個人專權行為和不必要的權力鬥爭的發生。
問題三:單位公章保存在哪個部門? 單位公章壹般在財務部門保管!!!具體有財務主管掌握!也有的部門是總經理秘書拿著!如需必須經主管人員簽字!
問題四:刻公章是什麽部門管理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壹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壹樣。 壹、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壹律憑本單位的上壹級領導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 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二、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簽發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三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執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著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壹切私刻公章均屬違法行為,所刻印章無任何法律效力
問題五:公章應該是誰保管? 壹般都是辦公室專門人員管理,因為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問題六:公司公章應該由誰保管 ? 公司的公章由誰來保管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壹般是根據公司具體經營的方式,以方便經營為好.公司法定代表人並不壹定有權決定公司日常經營的壹切,是要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有權決定公司的公章保管人,那妳經過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當然有權收回公章.或者現公章持有人有可能利用公章損害公司利益,妳可以行使股東權收回公章,但壹般要經股東會的同意.
問題七:公司的合同章歸什麽部門管理 歸財務或者行政辦公室管,壹定不能給采購部管。
問題八:村委會公章該由誰保管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
《村委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正確行使權力,避免工作失誤,根據民政部、公安部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現對村委會公章的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壹、公章的制發
村委會公章壹律由鄉人民 *** 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壹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文書)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問題九:印章保管的要求 各類印章的管理:
1、 公司公章的保管與使用:
1) 公司公章由人力行政部經理負責保管與使用。
2) 使用公章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人力行政部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寫明用印事由,並經直接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用印。
3) 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經由總經理審閱批準,人力行政部經理同意後方可加蓋印章。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2、 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的保管與使用:
1) 公司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經理負責保管;法人章由財務部出納負責保管。
2) 公司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不得交與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 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到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外,其他事項必須經過財務部經理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後方可使用。法人章用印須履行登記手續,由經辦人至財務部填寫
《法人章使用登記表》寫明用印事由,並經直接經理,總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用印。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失職責任
由於審批人的過錯決定或者印章保管人的過錯行為履行蓋章手續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或者由公司酌情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問題十:財務公章交給誰保管 公章就是不能給內部人員管理,應該是第三方管理!至於妳的另類情況,這個就比較難說了!首先公章在誰手裏並沒有多大的關系 主要是幾個銀行章 關系到付錢的章 不能在同壹個人手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