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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變申報人真實責任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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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權可不能忽視這五項規定

李欣 / 2017-07-23 1917 0文字 大 正常 小

標簽:稅收優惠稅法解讀

聲明:本文由會說作者撰寫,觀點僅代表個人,不代表中國會計視野。文中部分圖片來自於網絡,感謝原作者。

導讀: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重要權利。納稅人依法享受減稅、免稅時,還需要特別註意五項規定。

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重要權利。近幾年來,國家壹系列減費降稅措施,給廣大納稅人發放了壹大批實實在在的政策紅包,進壹步激發市場活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轉型升級,鼓勵“雙創”。2017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實施六項減稅政策”的決定,陸續制定下發了壹系列的減稅、免稅政策,力度大、範圍廣、期限長。納稅人承接“政策紅包”、享受稅收優惠權利,必須遵照稅法的規定辦理。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發布《關 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訂了《稅收征管法》第33條,取消了原《稅收征管法》中納稅人“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需經“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的條款。將該條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自2014年10公告開始,直到2016年2月份23號文件,稅務行政審批制度經過2年的改革,到現在只剩下7項行政許可和困難性減免審批事項。也就是說,現在的稅收減免審批,除了法律明文規定需要核準的,以及困難性減免需要核準以外,其他的政策性減免全部改成了備案制。納稅人依法享受減稅、免稅時,還需要特別註意五項規定:

之壹:減稅免稅也須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更是明確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對於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不能簡單地進行零申報,或是按減後實繳稅額申報處理,而是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納稅申報表的要求進行全額、全項申報,同時進行減免稅款的明細申報。

另外,納稅人還需要關註所在省份的具體規定。如《安徽省地方稅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等稅費免於零申報。如:安徽省小微企業,按月3萬元按季9萬元免征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是零申報,免於零申報;按月超過3萬元不足10萬元,或是按季超過9萬元不足30萬元的,增值稅非零申報,城建稅有稅申報,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先進行全額申報,同步進行減免申報。

之二:納稅人對減免稅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規定:納稅人申請核準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報送相應的材料。納稅人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報備材料進行備案的,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依法報送相關材料。同時規定,無論是核準類減免稅還是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對核準類減免稅審核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對備案類減免稅審核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稅務機關審核行為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之三:減稅免稅資料必須存檔備查10年。

減稅免稅資料存檔備查,是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重要義務。即便是納稅人已將資料提交稅務機關核準或者備案,也需要全部留存備查。不留存備查、或是資料不全、或是與實際不符、或是與稅務機關留存資料不附,都將可能面臨取消稅收優惠、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的風險。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規定: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並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未繳少繳稅款累計金額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後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該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後10年。

之四: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未享受的可以追溯減免。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規定: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因此,對於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三年內申請減免稅,並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是不得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五:減免稅情況發生變化要及時上報。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規定: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發現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屬於弄虛作假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壹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對於未及時報告變化情況,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在三年內追征稅款、滯納金;未繳少繳稅款累計金額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於納稅人對納稅人“弄虛作假”“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應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認定為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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