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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快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開發區應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深化多種經濟成份***生繁榮的改革,依托原有城市和大中型企業,引進資金和技術,以興辦工業項目產品出口項目、科技開發項目和商貿旅遊項目為主,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把開發區建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現代化城市新區。

開發區在抓好經濟建設的同時,應抓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三條 開發區應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條件和經營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開發區建設應納入安順市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五條 開發區應堅持精幹、高效、綜合、服務和利於開發建設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按照授權行使管理職能。

開發區管委會設主任、副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能:

(壹)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

(二)編制開發總體規劃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按規定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對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實行統壹管理;

(四)按省政府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五)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開發區內土地實行統壹規劃,依法征用、出讓、開發和管理;

(六)組織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設施的開發建設;

(七)指導、監督、協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開發區設置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八)培育發展開發區的各類市場和中介服務組織;

(九)組織人才招聘、調配、培訓和交流;

(十)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

(十壹)實施經濟體制改革和綜合改革試點;

(十二)編制和管理開發區的收支預算;

(十三)領導和管理開發區內的農業生產、農村經濟發展、鄉鎮企業、社會治安、科學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環境保護、計劃生育等工作;

(十四)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能。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管委會統壹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派駐機構應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公開辦事程序。所有公職人員應廉潔奉公,依法行政。第三章 開發建設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將基礎設施建設作為重點,把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實施。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設立經濟開發實體,以法人資格進行招商開發和從事其它經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十壹條 開發區管委會可建立開發建設基金及其管理組織。開發建設基金有償投放,滾動使用。

開發建設基金來源及使用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惠辦法根據土地不同等級、不同行業和用途予以確認。

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可根據建設用地規劃和授權分期征用,依法辦理征用手續。第十三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補償和安置,由開發區管委會本著有利開發、***同開發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統籌解決。第十四條 鼓勵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

(二)高新技術、技術設備先進或國內急需的;

(三)產品出口的;

(四)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的;

(五)基礎設施;

(六)商貿、旅遊等第三產業。第十五條 禁止在開發區新建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汙染環境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而無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國家禁止的其它項目。第十六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七條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在開發區派駐機構或人員,辦理業務,加強服務,實行監督管理。

金融部門和會計、審計、律師、公證等中介機構,可在開發區拓展業務,提供配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