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傷殘鑒定機構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
壹、事項名稱:勞動能力鑒定辦理
二、受理機構: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
三、負 責 人:李厚誼? 電話:4685847
四、A角承辦人:許小鳴? 電話:4685847
B角承辦人:尼加提? 電話:4685847
五、辦理對象:受理全區企業或個人對初次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業務並作出最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承擔自治區直屬企業和中央駐疆企業職工因工負傷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六、設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等級》(國家標準GB/16180-2006)、《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勞社部發[2002]8號)。
七、勞動鑒定範圍: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
2.生活自理能力鑒定;
3.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4.配量輔助器具的確認;
5.疾病與工傷關聯的鑒定;
6.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鑒定;
7.職工康復的確認;
8.接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八、申請期限:單位或者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擴展資料
勞動能力申請材料:
工傷認定書;
2.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表;
3.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
4.有效說明傷情和職業病的醫學資料;
5.申請方需要填寫《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壹式三份。
參考資料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能力鑒定辦理辦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