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應收賬款
貸:銷售費用-促銷費用
“天貓”賣家促銷方式的科目應用及賬務處理
1.節日優惠:天貓賣家提供6.18、11.11、12等優惠。
其核算方法與實體店節日折扣相同,節日折扣應作為銷售折扣處理。賣方應根據折扣價格開具發票,確認銷售收入,結轉相應的商品成本。
案例××化妝品品牌公司在電銷模式下“雙11”期間半價銷售上市商品。某化妝品原價1130元,現價565元。其會計處理應按照565元的折扣售價進行。
借方:應收賬款-* *平臺565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65
2.減少全額。
滿減是指當買家的購買金額達到壹定金額時,賣家會給予壹定的優惠,比如100元減20元,200元減50元等。收入確認金額由開票方法確定,如開具折扣發票或按公允價值分攤金額。
案例A服裝品牌公司在“雙12”期間推出女裝風衣“滿500元減100元,滿1000元減300元”的優惠活動。某買家以* * *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兩件風衣,買家扣除300元後支付了700元。
借方:應收賬款-* *平臺7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619.4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80.55
3.“買壹送壹”和“買多送壹”
買壹送壹或者買多送壹,是指買家購買商品時,賣家贈送的是同類商品或者非同類商品。
由於企業免費贈送商品應視為銷售,對於這種促銷方式中的贈品是否屬於免費贈品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會計和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組合方式銷售自有商品的,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各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
這壹規定雖然只適用於企業所得稅,但不適用於增值稅。但根據立法的統壹精神,可以認定買贈不是無償贈與,贈與是商品銷售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獨立行為,不能作為無償贈與處理。
案例A奶粉品牌公司在電話銷售模式下,在“6.18”期間對某奶粉進行“買三送壹”、“買五送二”的促銷活動。奶粉的單價是398元/罐,壹個買家買了五件,送了兩件。
兩種開票形式下的會計處理如下:
(1)發票總價為1990(398×5),數量為7罐。
借方:應收賬款-* *平臺199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761.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28.94
成本結轉到7罐的價值。
(2)原發票價格為1990(398×5),但數量為5罐,發貨單位有7罐。
第壹步同上,但捐贈的2罐也應作為銷售收入和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促銷費用
貸款:存貨(或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
提示:如果會計處理確認收入,則應在匯款時調整稅款。
贈送優惠券
贈送優惠券是指購買者在購物前贈送壹定金額的購物券以沖抵購物款,或者在購物後贈送壹定金額的購物券,供購買者在未來任意或特定時期再次購物時使用的促銷行為。
比如在“集合店鋪送購物券10元”的活動中,買家在集合後會減免10元。
提示:買家購物後贈送的購物券有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第壹種:贈券不做會計處理,在購買者再次購物時視同銷售折扣,按照扣除的金額確認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遵循謹慎性原則,根據禮券金額確認銷售費用,同時貸記“預計負債”。當買方使用優惠券時,預計負債將減少,對於未使用的購物券,將減少當期銷售費用。
案例A玩具品牌公司在“11”期間,向“111”贈送優惠券。每20元,某客戶再次購買其商品時使用了優惠券,扣除優惠券後支付1130元。
其會計處理如下:
(1)不給券進行賬務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13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
(2)處理已給券的預計負債,收回預計負債進行沖減。
借方:銷售費用20000元。
借款:預計負債2萬元。
借方:銀行存款1130。
估計負債2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17.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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