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應以銀行收據作為編制會計憑證的依據和附件。
農村集體經濟收據,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財政補貼、公益事項籌集的資金、國家征收土地補償費、扶貧救災救濟資金、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以及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的收據;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通過市場拍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為企業“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進行管理。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為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其他直接歸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費用。
實際上,企業在按照正常的競買程序競得土地後,已經按照確定的拍賣價格全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全額發票,其競買金額即為土地總成本。從票據的角度來看,獲得的政府退款並不是原發票的返利,而多是各種名目的財政扶持資金形式的財政票據。
因此,收到的各種名義的退款不能沖減“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而應按補貼文件的規定作為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
《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的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五條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民應當服從農田基本建設。服從國家建設用地要求,依法獲得合理補償。”因此,農村土地征收有法律依據,合法的土地征收應當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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