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單位領導人和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會計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並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出具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單位領導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到會計人員的書面意見,作出違法的收支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單位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壹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恢復受害人被侵害的權益。
會計法規定企業間往來,所以壹般不涉及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