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級財務部門必須設立稽核崗位。有條件的單位需設立專職稽核員,會計人員較少的單位,由會計主管兼任稽核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二、稽核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且需由會計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稽核人員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等有關規定對所發生的會計事項進行稽核,嚴把稽核關。對不合法、內容不真實、手續不完備、數字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對內容不完整、數字不準確、會計科目使用不當的記帳憑證要求更正。
四、所有會計憑證必須經過稽核人員稽核後,才能據以記帳;所有支出,必須經稽核人員稽核後,出納人員才能付款。對於無計劃或超計劃的項目開支,稽核人員有權拒絕支付。對不符合規定的收入項目應提出意見或拒絕辦理。
五、稽核人員在對經濟業務進行審核和監督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並向領導匯報。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計財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