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國家按照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益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