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擴展: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總監。因為任何和企業負責人有關系的人,直系親屬,都不可能是企業財務的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金融法規的明確規定。在現行公司制度下,擔任公司董事、經理、監事職務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根據《基礎會計工作規範》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