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拒絕調入,並在調轉平臺將持證人員的電子信息退回,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所列信息與調轉平臺電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調出之日起超過90個工作日的。
(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調入地已有持證人員證書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