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平民人口”是相對於軍事人口而言的,指的是軍事之外。十大民用科技項目是指不涉及軍事科技的十大民用科技項目。
緣起:為確保《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大科技惠民工程的組織實施,規範和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 《重大科技惠民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實施若幹工作規則的通知》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項目管理特點制定的。
《人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
為保障《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重大科技惠民工程(以下簡稱“重大工程”)的組織實施,規範和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大科技工程組織實施若幹工作規則的通知》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
重大專項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註重績效”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本辦法主要規範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者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文章
重大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具有中國大陸獨立法人資格,經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批準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開展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公益性研究,以及* * *技術、企業競爭前重大關鍵技術研發等公益性科技活動,對進入市場的重大技術裝備的預產業化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條
結合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要求和項目(課題)特點,采取前補助、後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對於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動,壹般采取前期資助的形式予以支持。對於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明確且可考核的項目(項目),以及R&D目標和任務相同的項目(項目),由多個單位分別開發的,壹般采取後補助支持。具體支持方式由牽頭組織單位在編制實施方案時結合項目(課題)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確定,經領導小組審核後作為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綜合平衡的內容之壹。
第五條
重大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單壹賬戶體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支付納入國庫動態監控系統管理。
第六條
根據重大專項的組織管理體制,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財政部、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三個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開展實施計劃綜合平衡,協調重大項目與科技計劃、國家重大項目和現有科技資源的關系,作為預算編制和審核的前提和依據。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審查重大專項預算,批復重大專項(項目)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指導和監督預算執行,審查批準重大專項執行中的重大預算調整;審批重大專項賬戶等。
第九條
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牽頭組織單位編制重大專項(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會同牽頭組織單位落實其他資金渠道和相關配套條件,組織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牽頭組織單位是重大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核匯總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建議;會同領導小組落實中央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渠道及相關配套條件;負責建立符合重大專項特點的重大專項資金內部監督機制,確保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重大專項執行中的重大預算調整提出建議,按規定審核項目(課題)預算執行中的壹般性調整;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組織財務驗收等等。
第十壹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按要求使用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接受監督、檢查和驗收;編制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十二條
重大專項資金由項目(課題)經費、不可預見費和管理經費組成,分別核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
重大專項(工程)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1)直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包括研究、中試和試生產)發生的與項目(課題)直接相關的費用。
主要包括:
1.設備費: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升級現有儀器設備、租用和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對使用重大專項資金采購的單臺/套/件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材料費: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因消耗各種必要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檢測、試驗和加工費:指由於承擔單位技術、工藝、設備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國外單位(包括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測、試驗、設計、試驗和加工費。
4.燃料動力費用: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和專用科學裝置運行過程中可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
5.差旅費:指為開展科學實驗(實驗)、科學考察、業務考察、學術交流等而發生的異地往返差旅費和當地交通費。項目(課題)實施期間。差旅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相關學術討論、咨詢和協調任務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的數量、規模、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出國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按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專用軟件購買、文獻檢索、專業交流、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事務費用。
9.勞務費: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成員中無工資收入的相關R&D人員(如研究生)和臨時員工的勞務費。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聘請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就業期間參加重大專項研究任務所需的勞務費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可在勞務費中列支。
10.專家咨詢費: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課題)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員。
11.基本建設費用:指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購置房屋建築物、購置專用設備等基本建設費用,應單獨列示,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12.其他費用:指重大專項(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以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費用。其他費用應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出並批準。
壹般情況下,同壹支出項目不得由不同渠道同時資助。
(2)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不能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設備和房屋,水、電、氣、暖等日常消耗,與管理費用相關的補助支出,承擔單位用於鼓勵科研人員的相關支出等。間接費用由財政部根據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特點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間接費用壹般不超過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直接費用的13%,用於鼓勵科研人員的相關費用壹般不超過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直接費用的5%。間接費用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統籌使用和管理。間接費用中用於科研人員獎勵支出的部分,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科研人員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成果予以安排。
第十四條
不可預見費是指為應對重大專項實施中不可預見因素而安排的資金,由財政部管理。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因不可預見因素需要追加預算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第十五條
重大專項管理經費是指承擔重大專項管理職能、不直接承擔項目(課題)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所需支出,由財政部另行核定。
第十六條
預補助是指在項目(課題)立項後批復預算,根據項目(課題)實施進度撥付資金的財政支持模式。
第十七條
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應全面反映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的收支情況,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八條
重大項目前期補助項目(工程)收入預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和實施階段,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資金和其他渠道資金的使用方向和重點。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根據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落實除中央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渠道資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時,應提供其他資金來源證明,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在匯總項目(課題)預算時應重點審核。
第十九條
重大項目前期補助項目(課題)支出預算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圍繞重大專項確定的項目(課題)目標,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壹致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有科學的測算依據並得到充分論證,滿足實施重大專項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條
牽頭組織者應根據國務院審議批準的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確定項目(課題)及其承擔者。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編制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報三部門綜合平衡,作為實施計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壹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訂完善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財務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編制重大專項預算建議,按規定程序在年度“首個”部門預算前壹個月報送財政部,抄報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有兩個以上牽頭組織單位的,由第壹牽頭組織單位聯合報送其他牽頭組織單位。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組織重大專項預算評審,結合評審結果和當年財政狀況,批復重大專項(項目)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牽頭組織單位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批準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確定下壹年度項目(課題)預算控制數,下達給牽頭組織單位,並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領導小組組長單位。如果有多個牽頭組織單位,預算控制號應分別分配給每個牽頭組織單位。
第二十四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下達的年度預算控制數組織編制“二上”預算。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按照法定預算程序正式批復牽頭組織單位重大專項(項目)年度預算,並將批復情況通報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領導小組組長單位。“超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技術”重大項目按照地方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的相關程序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重大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單壹賬戶體系管理,由國庫實行集中支付。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規定開設專門賬戶。牽頭組織單位按照批準的預算、用款計劃、實施進度和規定程序,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及時將資金支付到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設的重大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專戶納入國庫動態監控系統管理。專用賬戶開立等事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項目(課題)預算的實施。重大專項資金根據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和關鍵節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分配。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任務合同,在合理劃分項目(課題)研發階段和關鍵節點、明確關鍵節點任務、研發進度和重大專項資金撥付條件的基礎上,對各項目(課題)的階段目標和關鍵任務節點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據此提出1個月內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審核後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通過專賬對重大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核算。項目(課題)預算壹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序。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目標和技術路線的調整、承擔單位的變更等重大事項。發生,導致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間接費和直接費中設備費、基建費預算調整的,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九條
重大專項資金實行決算報告制度。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重大專項的各類資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財務報表。項目(課題)資金自下達之日起至年底不足三個月的項目,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資金使用情況在下壹年度的年度決算報告中編報反映。項目(課題)決算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項目(課題)結題報告按程序審核匯總後,於次年4月20日前報送牽頭組織單位。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後壹個月內,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編制項目(課題)決算,逐級(層)向牽頭組織單位報告項目(課題)資金使用情況,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後上報財政部。
第三十條
未完成項目(課題)的年度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課題)因故中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和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和資產清單,報送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研究提出清查處理意見並報領導小組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壹條
後補助是指相關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投資組織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審、評估或驗收,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後補助包括項目前補助和項目後補助兩種方式。
第三十二條
采取前項目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按前補助方式規定的程序立項。項目(課題)完成並通過驗收後,牽頭組織單位應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價值評估,提出預算安排建議,並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審批。對R&D資金需求量大、風險高、承擔單位經濟實力弱的項目(課題),可提前撥付不超過中央財政申報資金總額30%的項目(課題)啟動資金。啟動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參照原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其余中央財政資金在牽頭組織單位驗收項目(課題)成果、提出預算安排並報財政部批準後撥付。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立項和事後補助後,項目按規定程序完成後,由牽頭組織單位組織評估項目(課題)成果價值,結合項目(課題)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審批。對於R&D目標任務相同,分別由多個單位實施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壹般會根據驗收情況提出後補助項目(課題)的具體建議,原則上只對其中壹個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課題)給予後補助。同時,牽頭組織單位綜合績效值和實際支出等因素,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四條
通過事前項目和事後補助獲得的資金,可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用於補償組織開展相關R&D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通過項目後補助獲得的資金,可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自行安排。
第三十五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國家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要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將重大專項資金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贈、贊助等。,並嚴禁以任何方式謀取私利。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原始數據登記、材料消耗和各種費用統計盤點制度,做好預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六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根據重大專項目標任務,結合重大專項特點,建立資金監管制度,加強對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牽頭組織單位還應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根據財政部有關績效評價規定和重大專項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應當對牽頭組織的實施管理和重大專項的實施進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牽頭組織做好各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組織對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監督檢查結果、牽頭組織單位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結果、領導小組監督檢查結果將作為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預算、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和按進度撥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後,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章制度組織項目(課題)的財務驗收。通過財務驗收是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條件之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壹)編制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專項資金未單獨核算的;
(三)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轉撥和轉移專項資金的;
(五)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後,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在壹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項目(工程)資金是否有結余(包括出售外購資金、材料、儀器設備等收入。),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資金使用和管理行為,除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可視情況減緩和停止撥付資金。情節嚴重的,可向三部門和領導小組建議終止項目(課題)。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壹般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調配。企業使用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執行。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和自然科技資源,在維護相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四條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三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